“紙螃蟹”橫行,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、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
近年來,“蟹券”因便于攜帶、饋贈而產銷雙旺,卻也因兌換難、提貨時間長而屢受詬病。“一券在手,螃蟹難求”的背后,是商家炒作“蟹券”的把戲。發券商家超發、濫發卡券后又低價回購,經銷商高價賣券同時又打折收券,只需左手倒右手,讓“虛擬蟹”轉個圈,發券商家、經銷商便賺得盆滿缽滿,消費者卻承擔著無蟹可兌的風險。
“金秋菊黃蟹正肥,持螯飲酒滋筋髓。”吃蟹季節也是商家賺錢的黃金季節,一些商家玩起“紙螃蟹”的把戲,進行“蟹券”炒作,吊起消費者的胃口,再通過超發、濫發“蟹券”來套消費者的錢。媒體調查也發現,有的商家通過“空手套白狼”的把戲套路消費者,一只螃蟹沒有也大肆售賣“蟹券”,導致很多消費者面臨 “一券在手,螃蟹難求”的局面。還有的商家出售有效期超長的“蟹券”,號稱三年內有效,消費者放心保管好 “蟹券”后卻遭遇商家跑路。結果,市場上出現了螃蟹提不到、“蟹券”回收生意卻火熱的怪相,二手商家長期穩定地收購“蟹券”,大賺其錢,消費者高價買“蟹券”,卻被商家低價收購。
“紙螃蟹”橫行,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,也違背了契約精神、加重了社會誠信危機,同時還帶來諸多消費糾紛,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。因此,應給橫行的“紙螃蟹”系上“法律之繩”。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五十三條規定:“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,應當按照約定提供。未按照約定提供的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;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、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。”顯然,“蟹券”也是一種預付式消費,經營者有義務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提供螃蟹,在無法提供螃蟹時應當按照“蟹券”的金額退還預付款,并承擔相應的利息和合理費用。
對于“蟹券”交易中出現的超發、貨不對板、難以兌現等諸多怪相,監管部門應當加大打擊力度,對那些通過“紙螃蟹”套錢的不法商家,一旦發現,嚴厲打擊,嚴格處罰,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
消費者在選擇購買“蟹券”時也不要輕信商家的說辭和承諾、盲目沖動消費,要綜合考量商家的商譽和經濟實力,謹慎、理性地進行選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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